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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2014-10-24 10:41:41 来源: 作者: 【 】 浏览:次 评论: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以下简称科研)是高等学校的职能之一,是高校教师应该履行的职责。
第二条 为了全面调动教职工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升我院学术水平,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编教职工。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分类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省部、地方政府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1.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包括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国家艺术科学规划、国家军事科学规划等项目)。
2.省部级项目: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科研项目、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湖北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湖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等科研项目。
3.厅级项目:包括湖北省教育厅项目、其它省直各厅局、地级市政府科研项目。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纵向科研项目以外的所有科研项目,包括我院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担的各类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直接委托或通过其它形式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六条 院级科研项目是指由学院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由科学技术工作处统一组织并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须将项目委托书或合同交科学技术工作处备案,并同时将项目研究经费划入学院指定帐户。项目完成后,应将项目完成报告、鉴定或验收报告交科学技术工作处存档。
第九条 学院每年底组织申报院级科研立项。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研究项目的实施全面负责,并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研究项目批准后即列入学院计划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在项目研究阶段,项目负责人按年度向学院科学技术工作处报送《项目进展报告》。
第十二条 所有科研项目均应按预定目标完成。未经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撤销立项课题或改变选题。如科研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或不能按预定目标完成,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上者,报学院备案。如时间过长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与鉴定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结项申请报告,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等。项目组要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结项手续。

第六章 科研项目立项经费配套和使用

第十六条 对以我院名义获取的各类纵向项目,其经费配套办法为:国家级科研项目,按1比3给予配套;省、部级科研项目,按1比2给予配套;厅级项目,按1比1给予配套。对其它纵向项目根据研究进展情况考虑配套。

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经费配套,配套经费开支范围如下:研究工作需要的图书、期刊购置费;固定资产购置费;实验室改装费;参加学术会议费用;学术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著作出版费;市级及以上成果鉴定费用;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申报费用(国家及部委级每项不超过1万元、省级每项不超过0.5万元);申报高一级项目的前期费用(国家及部委级每项不超过1万元、省级每项不超过0.5万元)。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经费采用项目负责人制,由项目负责人按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支配。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经费用于相关成果的学术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著作出版费、市级及以上成果鉴定费用等。
第二十条 院级项目经费支持按《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院级科研立项管理规程》执行。

第七章 科研成果的登记和归档

第二十一条 凡本院在编教职员工以我院名义或利用我院资源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取得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属学院。
第二十二条 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需要登记和归档的科研成果包含以下几类:
1.著作教材类(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参考书等);
2.学术论文类(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译文等);
3. 登记成果类(包括通过鉴定的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计算机软件等科技成果);
4.发明专利类;
5.除上述以外的其它研究成果。
第二十三条 学院科学技术工作处年末对全院本年度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等进行登记归档。
第二十四条 登记的科研成果、获奖成果,记入成果完成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科研成果的申报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以我院为主完成、已办理成果登记、符合奖励条件且无争议的科研成果,可参加学院成果评奖并通过学院推荐申报各级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的基本要求
1.申报奖励的基础理论类成果是指其主要著述发表或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采用的成果。
2. 申报奖励的应用技术类成果是指其已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3.申报奖励的成果必须提供与成果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技术报告、使用证明、成果评价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申报奖励的成果,由负责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上报学院。申报上一级奖励的,由学院负责呈报。

第九章 科研成果的保护与推广

第二十八条 执行学院任务或主要利用学院资源所完成的科研成果属职务成果,属学院享有。成果完成人依法享有署名和受益等权利,但必须采用适当的形式标明是我院的职务成果。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职务成果占为己有或变相占为己有。违反规定,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与外单位协作研究或有委托关系的科研项目,有关当事人应在立项时与对方签订合同,约定科研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分享办法,以确保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在登记成果和获奖成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撤消其成果 及奖励,追回奖状、奖章、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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