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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2014-10-24 10:13:49 来源: 作者: 【 】 浏览:次 评论:0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完善统一规范、开放共享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体系。建设集展示、共享、交易、咨询、合作为一体的一站式、全流程、专业化的网上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集成果信息、质押融资、评估、担保、出资入股及交易于一体的技术转让服务应用平台

二、省级及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在2年内以技术入股或转让授权等形式在省内实施转化的,优先列入省科技重大专项或支撑计划予以支持。

三、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本省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开发,申请省级科技创新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不受申报指标限制,同等条件优先支持。

四、设立湖北省天使投资基金。2014-201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资金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每年形成4亿元天使投资基金。通过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重点支持高校院所、项目团队和科技人员在省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企业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五、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2015-201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资金,按14比例撬动社会资本,形成80-100亿元规模的成果转化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高校院所、项目团队和科技人员成果转化项目。

六、成果转化投资基金对于运用省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以财务投资的形式跟进投资,投资比例不低于新设立企业法人实际到位货币资本的30%5年内按原始投资加银行定期利息退出。

七、重点培育100家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其向经营专业化、功能投行化、收益股份化、信誉品牌化方向发展。

八、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补助专项,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对受托组织承担本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的中介机构,省科技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

九、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在省内转化本省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对经认定登记的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促成不低于5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省科技厅给予中介服务工作经费补贴,最高50万元。

十、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本省科技成果,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年度之后起两年内,按成果所形成的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2%的比例给予后补助,单项补贴上限为500万元。

十一、发挥科技奖励评价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独立研发和以产学研结合形式开发的技术创新成果的奖励力度。省级科技进步奖90%以上奖励在鄂实现产业化或具有较强省内就地转化潜力、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

十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评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高校、院所的重要考核评价指标(省教育厅)。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技术交易登记制度,发布年度科技成果产出报告,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对在成果转化、技术交易、科技创业、中介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以上内容除特别注明外,均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落实。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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