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 4 月 14 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履行监督职能,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督委员会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监督工作,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维护科学基金制的公正性、科学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弘扬科学道德,反对科学不端行为,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环境,促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委员若干人,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聘任。主任、副主任为当然委员。
第五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科学基金监督规章制度;
(二)受理与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做出处理,必要时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三)对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管理以及实施等进行监督;
(四)对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科学道德宣传、教育及有关活动。
第七条 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八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科学家和管理专家担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素质;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四)热心科学基金监督工作。
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
(二)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能;
(三)出席监督委员会的会议;
(四)听取和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五)维护科学基金的声誉。
第十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对监督委员会重要工作决定或决议行使表决权;
(二)对科学基金工作中的违规或不端行为提出质询;
(三)对有损科学基金声誉的行为提出批评;
(四)受监督委员会委托对科学基金评审与管理进行监督;
(五)受监督委员会委托组织开展与监督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严格科学道德自律,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一节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由监督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全体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主要内容是:
(一)审议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监督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重要的监督工作规章制度;
(四)对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五)研究部署重要的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常委会议由监督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常务委员参加。常委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
(一)落实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
(二)研究监督工作的重要政策、规章;
(三)研究投诉和举报的处理;
(四)研究筹备全体会议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办公会议由监督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部分委员、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参加,有关人员列席。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落实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
(二)研究投诉和举报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落实有关监督检查计划;
(四)研究落实有关科学道德宣传教育的事项;
(五)研究其他事项。
第二节 通报和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做出的决议,受理投诉和举报、处理科学不端行为的情况和结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七条 在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委会议、办公会议的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全体委员通报。
第三节 投诉和举报处理制度
第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关科学基金申请、受理、评议、评审、实施、结题及其他管理活动的实名投诉和举报。
第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受理有关下列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一)违反科学基金评审规定,有失客观、公正的行为;
(二)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剽窃成果等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
(三)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科学基金项目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并造成损失的行为;
(四)严重违反科学基金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
(六)其他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科学基金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监督委员会不受理下列投诉和举报:
(一)与科学基金资助工作无关的投诉和举报;
(二)属于学术争论的投诉和举报;
(三)无实质内容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调查核实投诉和举报,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的原则,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办公会议应及时研究投诉和举报提出的重要问题。监督委员会主任对重要投诉和举报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四节 检查和巡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监督委员会成立若干监督检查小组,根据需要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部门、项目依托单位或科学基金项目组进行监督检查,对科学基金项目评议、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巡视小组,开展监督工作调研和科学道德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五节 谈话提醒制度
第二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及时了解有关部门贯彻科学基金评审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管理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必要时与有关部门负责人沟通,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二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发现科学基金管理人员、评审专家、项目承担者在科学基金资助与管理方面出现违规的倾向,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领导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 30 天后施行。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