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 年 3 月 17 日 五届二次全委会审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是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金主要来自中央政府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有效运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发挥导向作用,发现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实施支持基础研究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的资助计划,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管理资助项目,促进科研资源的有效配置,营造有利于创新的良好环境;
(二)协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发展基础研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对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三)接受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工作,联合有关机构开展资助活动;
(四)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资助机构和学术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国际合作;
(五)支持国内其他科学基金的工作;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 “ 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 ” 的工作方针,倡导 “ 公正、奉献、团结、创新 ” 的工作作风。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国务院任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是法定代表人,主持全面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副秘书长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任命。
第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委员二十五名。委员由来自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等方面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担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主任提名,报国务院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