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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科研(创作)成果的量分标准(试行)
2014-10-24 10:53:53 来源: 作者: 【 】 浏览:次 评论:0

为了鼓励科技(创作)创新,进一步提高我院的科研水平,客观公正评价科技工作(创作)者的科研工作绩效,学院决定根据科研(创作)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对科研成果采取量化评价,并依据该评价对科技(创作)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考核。

一、科研成果量分标准

科研成果的量分,分为数量分和质量分两个部分。数量分是该项科研成果的基本分,质量分是该项科研成果的奖励分,两部分之和为该项科研成果分。

(一)科研成果数量分评定标准
1、著作教材类
①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以每1万字计10分,超过20万字部分,每1万字增计2分。以多卷(本、册)出版的专著,按一部专著计分。
②正式出版的教材、编著、译著(含古文今译),以每1万字计4分,超过20万字部分,每1万字增计1.5分。以多卷(本、册)出版的教材,按一部教材计分。
③公开出版的工具书、辞书、教学参考书、论文集、一般专业知识性读物,以每1万字计2分,超过20万字部分,每1万字增计1分。以多卷(本、册)出版的此类书籍,按一部计分。
④修订重新出版的专著、教材,只计增加的字数。增加部分按20万字以内计分标准计算。
2、登记成果类

通过鉴定的成果,国家级的每项计150分,省(部)级的每项计100分,地(厅)级的每项计50分。对于教育厅及以上部门下达的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按其下达部门管理要求,可以不作鉴定但准予结题的项目,视同相应一级登记成果,其分值按国家级每项计100分,省部级每项计60分,地厅级每项计30分。
3、学术论文类
①在学术期刊正刊上公开发表的人文社科类、软科学类和教育研究类学术论文,每千字计1分,理工类学术论文每千字计1.4分,上限为10分。
②公开出版的一般学术论文集中的学术论文,各类学报增刊或专辑中的学术论文每篇记2分。
③译文(含古文今译)按人文社科类论文计分。
4、发明专利类

每项专利计50分(申请人收到申请号)。
以上四类中如有重复,只按一种方法计分。

(二)科研成果质量分评定标准

1、应用技术成果、教学研究成果、专著教材、人文社会科学及软科学成果等,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分。获国家级奖励的分别奖5000分、2000分、1000分、600分;获省(部)级奖励的分别奖2000分、1000分、500分、300分;获地(市)级奖励的分别奖200分、100分、60分、40分。

同一项目获多项(次)奖的,取一次最高奖分,不重复计分。所指级别奖励是指相应一级政府奖励。
2、论文类按发表、收录级别分不同等次奖分。
①在《科学》(Science)、《自然》(Nature)发表的论文,每篇奖5000分;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1000分。
②被《科学引文索引》(SCI)、《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分类奖分:对发表在内圈期刊(纸质版或光盘版)的学术论文每篇奖200分,发表在外圈期刊(网络版)的学术论文每篇奖150分,对发表在SCI第一区期刊上的原创性学术论文另加奖100分;
被《工程索引》(EI)、《科学与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和《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100分。
③被《新华文摘》全文登载的论文每篇按基本分的20倍给予奖分,被《新华文摘》摘登的论文每篇按基本分的10倍给予奖分;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图书馆编2008年版,注:若有新版,以新版为准)中所定义的核心学术期刊上的重点栏目中发表的、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论文每篇接论文基本分的5倍给予奖分;被国家二级学科科学论文引文索引收录的、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摘录的、《孝感学院学报》登载被其它重点大学学报转摘的论文每篇按论文基本分的3倍给予奖分;一般性文摘摘录及标题摘录不予奖分。
同一篇论文,取最高奖分,不重复奖分。
3、职务发明的授权专利按新技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150分、50分、50分。
二、创作成果的量分标准

(一)创作成果的分类
创作成果分为文学创作类、艺术创作类、设计制作类、参展参赛表演及获奖作品类。
1、文学创作类:包括公开出版的长篇中篇短篇作品、戏曲、散文、杂文、微型小说、诗歌等。
2、艺术创作类:包括公开出版的乐曲、歌曲、歌词、美术、广告作品等。
3、设计制作类:包括由学院指定制作并被应用部门采用,或公开出版注册的各类设计方案、模型、标本、音像、课件、软件及其它制作作品。
4、参展参赛表演及获奖作品类:指由各级政府或政府委托行业部门组织、经学院有关管理部门同意的各类参展、参赛、表演作品以及获奖类作品。
(二)创作成果量分标准
每项创作成果量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给予每项创作成果的基本分,第二部分是根据每项创作成果的质量给予的奖分,两部分之和为该项创作成果分。
1、文学创作类
①中长篇作品每千字计0.3分,上限为60分;超过20万字部分,每千字计0.1分。短篇作品每千字计0.6分,上限为6分。在核心期刊、国家级报纸上发表的中长篇、短篇作品,分别按其基本分的5倍、8倍给予奖分。
②戏曲每千字计0.5分,上限为30分。在核心期刊、国家级报纸上发表的每部戏曲,分别按其基本分的5倍、8倍给予奖分。
③诗歌、散文、杂文、微型小说,每首(篇)计4分。在核心期刊、国家级报纸上发表的每首(篇)分别按其基本分的5倍、8倍给予奖分。
2、艺术创作类
①乐曲、歌曲、歌词每首计4分。在核心期刊、国家级报纸上发表、国家级电台或电视台上播出的乐曲、歌曲、歌词,每首分别按其基本分的5倍、8倍给予奖分。
②16开版面美术、广告作品,每幅计6分,每增大或缩小1倍版面,计分相应地增加或减少2分。在核心期刊、国家级报纸上发表的美术、广告作品,每幅分别按其基本分的5倍、8倍给予奖分。
3、设计制作类
设计方案、课件、软件、模型、标本、音像等,每件(套、部)计3分。
4、参展参赛表演及获奖作品类
国家级、省级参展参赛表演类作品,每幅(部、项)分别计10分、6分。国家级或省级获奖作品按其奖励等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以其基本分的10倍、8倍、5倍、3倍给予奖分。
以上成果发表在公开出版的创作类增刊、作品集、地市级报纸上,或在地市级电台、电视台上播出,则按其基本分的半数计分。
以上五类中,如有重复,只按一种方法计分
三、几点说明
1、对科研(创作)成果权属的界定,依据知识产权法,并按国家对科技成果权属的划分及检索要求,成果完成人(包括参与者)必须在成果的相应位置明确标注“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字样,否则不被认定。
2、专著是指著作者专门针对某一问题进行的深入研究,在该著作的“图书在版编目”中应有明确的“专著”标注。
3、教材是指高等学院试用教材,或是我院作为教材立项并在院内作为选修课使用的教材。基础教育所用教材按普通读物类成果计分。
4、学术论文是指专门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按国家新闻出版局有关规定,论文在形式上须具备摘要、关键词、图书分类号及参考文献等要素。少数人文社会科学类期刊,若对上述要素未作统一要求,但其刊物有公认的学术性,须经学院认定。
5、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图书馆编,2008年版。注:若有新版,以新版为准)。报纸是指公开出版的地市级以上党报(含地市级党报,不含孝感学院报)、行业报,其中国家级报纸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国家级电台、电视台指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
6、多人或多单位合作的科研(创作)成果,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署为第一成果单位的按70%得分,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署为第二成果单位的按30%得分,其它情形按10%得分。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有多人参加时由主持人(或通讯作者或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排序中第一作者)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7、对于给学院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除获得以上得分外,学院将根据所获利润多少给予奖励。
8、科研(创作)成果涉及特殊情况,提交学院裁定。
9、孝感学院委派到我院工作的教师,其科研(创作)成果管理按孝感学院有关办法执行,对署以“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的,学院酌情另行给予一定奖励。
1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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